第 1 页: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
第 3 页:第二节 现金管理 |
第 5 页: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
第 11 页:第四节 支付结算方式 |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四)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为: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立该账户。
(五)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且每笔超过五万元的,
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2)奖励证明;
(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6)借款合同;(7)保险公司的证明;(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如果该款项金额未达五万元的,则无须提供该类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提供前述第1项所述的有关收款依据。
4.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白的,应当提供前述第1项所述的有关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6.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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