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税收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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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2.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三种计税方法。
(二)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现行的消费税税目共有14个,即烟、酒与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2.消费税税率。
(1)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复合税率。
(2)最高税率的应用。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采用从价定率方法,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全部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销售量的确认。从量定额,是指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应纳消费税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式中,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复合计算方法是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的一种计税方法。在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此种方法计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生产销售卷烟、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1)以外购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
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消费品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3.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 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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