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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预算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4)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1)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
(3)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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