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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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预算组织程序
预算组织程序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四个环节。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预算年度亦称财政年度。根据《预算法》第十条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
(1)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是:①法律、法规;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③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④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⑤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2)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是:①法律、法规;②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③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④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⑤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1)中央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③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④地方上解的收入。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数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③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④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⑤上解上级的支出;⑥下级上解的收入。(二)预算的审批
1.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预算备案。各级政府预算批准后必须依法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备案,以加强预算监督。
3.预算批复。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三)预算的执行
预算执行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在组织实施本级权力机关批准的本级预算中筹措预算收入、拨付预算支出等的活动。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四)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1.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预算调整方案的备案。根据《预算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3.不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根据《预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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