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
第 6 页: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
第 9 页: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1.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2.强化宏观调控。
3.活跃市场经济。
4.推进反腐倡廉。
5.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一)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集中采购方式。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各预算单位自行开展采购活动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购买和使用所购买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主体。作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一般具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采购人是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从筹划、决策到实施,都必须在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内进行。
(二)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三)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法》中所称的集中采购机构就是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分为一般采购代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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