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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讲讲义(1)

来源:考试吧 2014-06-16 9:39:26 要考试,上考试吧! 财会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讲讲义(1)”,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第 1 页: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第 2 页: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第 4 页:第三节 会计核算
第 7 页:第四节 会计监督
第 9 页: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 14 页:第六节 法律责任

  二、代理记账

  (一)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内容:代理记账机构设置的条件、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代理记账人员应遵循的道德规则。

  (二)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委托人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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