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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讲讲义(1)

来源:考试吧 2014-06-16 9:39:26 要考试,上考试吧! 财会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讲讲义(1)”,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第 1 页: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第 2 页: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第 4 页:第三节 会计核算
第 7 页:第四节 会计监督
第 9 页: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 14 页:第六节 法律责任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一)范围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程序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

  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书

  移交人吴XX因工作调动,经厂财务科决定,将其担任的存货核算会计岗位工作移交给武XX接替。现按《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办理如下交接手续:

  (一)移交前业已受理的全部存货核算业务会计凭证,已由移交人填制完毕。

  (二)截至交接之日,凡应登记的账簿,已登记完了,并在明细账最后一笔余额之处加盖了移交人印章,以示负责。

  (三)………………………………

  (八)移交的账簿有:

  1.材料采购明细账×本

  2.应付购货款明细账×本

  3.……………………………………

  (九)………………………………

  移交人:吴XX(签章)  接管人:武XX(签章)  监交人:郭XX(签章)

  总会计师:纪XX(签章)

  XX农牧机械制造厂财务科(公章)

  20XX年X月X日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例1-16】提示:交接人员的责任。

  本节重点把握:

  1.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及内部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

  2.代理记账机构;

  3.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及继续教育;

  4.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程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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