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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讲讲义(1)

来源:考试吧 2014-06-16 9:39:26 要考试,上考试吧! 财会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讲讲义(1)”,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第 1 页: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第 2 页: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第 4 页:第三节 会计核算
第 7 页:第四节 会计监督
第 9 页: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 14 页: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其具体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合法、可靠的凭证,并据此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基本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1.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1)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即以假充真。

  (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3)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真实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

  2.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

  (1)为自己进行的行为(为单位内部的非法目的而实施);

  (2)为他人进行的行为。

  【例1-5】提示关键字:涂改手段

  (三)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为保证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会计法》对会计电算化做了两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是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会计核算的要求

  《会计法》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类是经济业务:经济组织与外部————交换行为;如:产品销售。

  一类是经济事项:在一个经济组织内部发生的具有经济影响的事件。如:计提折旧。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是指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以及保函押金、各种备用金等。

  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拥有权或支配权的证券,如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等。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物是指单位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流动资产、固定资产)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应收账款、预付账款。

  债务:指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用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费用: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成本:指公司企业为生产某种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它与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相联系,是对象化了的费用。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都是计算和判断单位经营成果及其盈亏状况的主要依据。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表现为(盈利)(亏损)

  包括:利润的形成和利润的分配两个部分。

  (7)其他事项

  三、会计凭证的规定

  会计凭证式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

  按填制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1.内容

  2.填制和取得

  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1)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2)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及时:一般为一个会计结算期

  3.审核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4.错误的更正

  (1)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记载内容有误,应当由开局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金额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出具单位重开;

  (4)开具单位应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1.内容

  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素:(1)填制凭证的日期;(2)凭证的名称和编号;(3)经济业务摘要;(4)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及金额;(5)记账符号;(6)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7)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2.编制

  (1)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2)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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