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
第 2 页: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
第 4 页:第三节 会计核算 |
第 7 页:第四节 会计监督 |
第 9 页: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第 14 页:第六节 法律责任 |
五、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其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根据《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1.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2.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即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
(1)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两类内容:一是对会计报表各要素的补充说明;二是对那些会计报表中无法描述的其他财务信息的补充说明。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会计报表附注一般应按如下顺序和内容进行披露:
①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②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③ 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④ 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⑤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⑥ 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⑦ 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企业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此外,下列各项未在与财务报告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① 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② 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③ 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3.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单位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成本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包括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1)编制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财务报表的编制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①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③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④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一般不得相互抵消;
⑤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2)提供对象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向本单位、本单位的有关财务关系人(如投资者、债权人等)以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提供,以便于有关的财务关系人及政府部门及时了解经营和业务活动情况,据此做出相关决策。
(3)提供期限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3.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必须一致。
4.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此均有明确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会计法》规定,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需将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1.《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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