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税收概述 |
第 3 页:第二节 主要税种 |
第 8 页:第三节 税收征管 |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1)税法的立法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
(2)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直接调整税收分配关系。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税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
(1)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2)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3)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等。
(2)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营业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3)税收行政规章——由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规程等。
包括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该级次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地方政府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如《发票管理办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税务稽查规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实施细则》等。
(4)税收规范性文件——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11项)——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
1.征税人(“征税”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
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
2.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纳税”主体),——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了解】企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个人所得税),是缴纳税款的主体。
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其持有的纳税人收入或从纳税人收款中按其应纳税款代为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负税人是指税收的实际负担人。
3.征税对象(纳税对象)——纳税的客体,也就是对什么征税。
每种税都有其特定的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体现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
4.税目——纳税对象的具体化,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如: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l4个税目。但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
税目制定方法:(1)列举法(2)概括法
5.税率——指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反映了征税的深度。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金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纳税。如增值税基本税率17%等;营业税基本税率3%、5%等;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①单一比例税率
②差别比例税率
③幅度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是按纳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是规定纳税比例,也称为固定税额。一般是用于从量征收的某些税种、税目。如:啤酒、黄酒、成品油等的消费税。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①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②幅度定额税率
③分类分级定额税率
④地区差别、分类分级和幅度相结合的定额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3)累进税率,是指按照纳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实行等级递增的税率。一般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征税,如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①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个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
②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即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
6.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课税依据、课税基数)——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
除了一些特殊性质的税种外,绝大多数的税种都采取从价计征。
(1)从价计征。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如企业所得税是以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作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中的大部分应税消费品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计税金额=征税对象的数量×计税价格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
如屠宰税以屠宰应税牲畜的头数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中的黄酒、啤酒以吨数为计税依据;汽油、柴油以升数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
(3)复合计征。既包括从量计征又包括计价从征。
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等。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7.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分为两类:
(1)一次课征制:税种纳税环节单一,如消费税。
(2)多次课征制:税种需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个环节征税,如增值税
8.纳税期限——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超过纳税期限未缴税的,属于欠税,应依法加收滞纳金。
纳税期限一般分为:按期纳税、按次纳税、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9.纳税地点
一般实行属地管辖,纳税地点为纳税人的所在地。
特殊情况,纳税地点为口岸地、营业行为地、财产所在地等。
10.减免税
体现了税收的统一性和必要的灵活性
(1)减税和免税
①减税是对应纳税款少征一部分税款;
②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③类型:一次性减税免税;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困难照顾性减税免税、扶持发展性减税免税。
(2)起征点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达到开始征税数额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3)免征额
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只就其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11.法律责任
一是纳税主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违反税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是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实际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能的税务机关等,因违反税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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