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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讲讲义(3)

来源:考试吧 2014-06-17 10:17:11 要考试,上考试吧! 财会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讲讲义(3)”,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第 1 页:第一节 税收概述
第 3 页:第二节 主要税种
第 8 页: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三、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种货物劳务税。营业税是-种流转税。

  (二)营业税纳税人

  1.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1)中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①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②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

  ①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②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1.营业税税目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2.营业税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

  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为5%;

  娱乐业的税率为5%~20%。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1.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补贴、违约金、滞纳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注意】凡是价外费用,无论作何会计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2.应纳税额按人民币计算。

  3.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4.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若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扣除后的价款为营业额;若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5.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营业额:

  (1)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纳税期限

  营业税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3.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其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4)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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