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考点一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
第 2 页:考点二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
第 3 页:考点三 会计核算 |
第 4 页:考点四 会计监督 |
第 5 页:考点五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第 6 页:考点六 法律责任 |
考点四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即检查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即检查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即检查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即检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即检查审计报告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和独立性。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2.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既对委托人负责,也对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负责,更重要的是对国家法律负责。所以说,注册会计师从事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对有关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工作所进行的监督。通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发现并纠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问题,从而促进被审计单位不断改进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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