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六、其他
(一)会计年度
《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l2月31日止。对年度中间成立的企业,应自成立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为第一个会计年度,第二年仍应从l月l 日起至l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一年的会计报表中,应加以注明。
(二)记账本位币
《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三)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四)会计记录的文字
《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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