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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章节知识点(5)

来源:考试吧 2014-07-07 10:36:09 要考试,上考试吧! 财会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河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章节知识点(5)”,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二、代理记账

  (一) 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颁发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例题4•判断题】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负有保密义务。( )

  【答案】×

  (四)法律责任

  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并不改变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重点提示】注意委托他人代理记账并不能免除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最终责任。此处容易出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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