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
1.概念
狭义的票据,是指票据法上的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法上的票据具有以下特点:
(1)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即应无条件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而不问票据取得的原因是否无或有瑕疵。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因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2)票据是要式证券
法律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规定了不同的形式,出票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关票据,否则即不受法律保护。
(3)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
(4)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权利与票据融为一体。
(5)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均为记名票据,故其必须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
2.票据的作用
(1)支付功能
属于票据原始功能。用票据作为金钱代用物进行支付,省时安全准确。
(2)信用功能
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比如,甲公司购买乙公司货物,甲公司暂时款项不足,便凭借自己的信誉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自己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约定3个月后付款的票据给乙公司。此时,甲公司实际上是将3个月后才能筹足的款项用于现在使用。
(3)结算功能
属于支付功能的延伸。
(4)融资功能
我国银行经营票据贴现业务,实际上体现了银行向需要资金的单位提供融资的功能。
(二)票据的种类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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