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
1.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的各种环节所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2.增值税的分类
(1)生产型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减去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等物质资料价值后的余额作为法定的增值额,但对于购入的固定资产及其折旧均不予扣除。
(2)收入型增值税,对于纳税人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允许将已提折旧的价值额予以扣除。
(3)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
【重点提示】注意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的区别。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又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法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2.增值税征税范围
(1)销售货物;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视同销售行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混合销售行为】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2)提供加工修理配劳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不包括在内。
(3)进口货物
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货物除外)。
(三)增值税税率
表3-1 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 |
17% |
适用于绝大多数场合 |
2.低税率 |
13% |
适用于(l)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3.征收率 |
3% |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律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