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在本书中的重要性最低。考点较少,分值一般不会超过10分。主要涉及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主要考点为:国家预算的构成、预算管理职权划分和预算组织程序,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当事人及方式。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收入收缴与财政支出支付方式与程序。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一)《预算法》
《预算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预算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内财政收支计划,是实现财政职能的基本手段,反映国家的施政方针和社会经济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国家预算的作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财力保证作用。国家预算既是保障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条件,又是政府实施各项社会经济政策的有效保证。
2.调节制约作用。国家预算作为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是国家财政实行宏观控制的主要依据和主要手段。国家预算的收支规模可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预算支出的结构可调节国民经济结构,因而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有直接的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国家预算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预算收入反映国民经济发展规模和经济效益水平,预算支出反映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因此通过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便于监督和掌握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出现的问题,从而采取对策措施,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国家预算级次结构是根据国家政权结构、行政区域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而确定的。我国的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共分为五级预算,具体包括: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注意】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我国的国家预算,根据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各级总预算和部门预算、单位预算。
表4-1 国家预算的构成
分类标准 |
分类 |
构成 |
根据政府层次不同分 |
中央预算 |
(1)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构成。 (2)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
地方预算 |
(1)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季总预算构成。 (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 |
根据预算对象不同分 |
总预算 |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所属下级政府的总预算组成。 |
部门、单位预算 |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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