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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主要知识点(9)

来源:考试吧 2014-08-07 8:42:37 要考试,上考试吧! 财会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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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票据具有如下特征:

  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2.票据中涉及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收款人(或持票人)是指从出票人(或背书人)那里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或持票人是票据的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重点提示】票据的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或持票人是票据的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例题1•单选题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基本当事人的是( )。

  A.出票人

  B.背书人

  C.承兑人

  D.保证人

  【答案】A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当事人的有( )。

  A.出票人

  B.付款人

  C.收款人

  D.保证人

  【答案】ABCD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以票据的存在为前提。即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票据权利与票据融为一体。

  4.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出票人开出票据,就必须承担到期支付票据上规定金额的义务,只有支付了规定金额才能解除其承担的义务。

  5.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不管是否发生或不发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为,付款人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

  为便于理解票据的概念,我们还必须了解以下概念: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的行为。即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作成票据。

  (2)交付是指出票人将其签发的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

  (3)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二)票据的种类

  1.按照范围分类,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仓单等;狭义的票据仅指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仅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其中,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本票即银行本票。因此,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重点提示】我国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例题3•多选题】我国的票据包括( )。

  A.银行汇票

  B.商业汇票

  C.商业本票

  D.支票

  【答案】ABD

  2.按照付款时间分类,票据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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