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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要点(1)

来源:考试吧 2014-10-17 18:04:36 要考试,上考试吧! 财会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要点(1)”,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第 1 页: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第 2 页: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第 3 页:第三节 会计核算
第 4 页:第四节 会计监督
第 5 页: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 6 页: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依据本单位会计业务而定;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一个单位里,无论有无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必须有负责人,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该负责人就是会计机构负责任人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从业资格证、具备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单位负责人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

  出纳: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

  (四)会计机构的内部稽核制度:在会计机构内部

  稽核主要内容: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计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等

  内部审计:本单位在会计机构之外另设审计机构,由审计人员对本单位的会计活动进行监督

  二、代理记账

  (一)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1.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范围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从业的书面承诺

  (三)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规定对外提供(3)向税务局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2.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的收支和保管;3.即使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予以更正、补充。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四)法律责任:对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全国

  注意: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也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国外居民在我国境内从事会计工作,也应去的会计从业资格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1.一次性通过制度;2.会计从业资格证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制定:3.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行考试;4.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制定的机构领取证书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2.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从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接收继续教育、受表彰情况发生变化时,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其他相关信息发送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制定网店进行信息变更,也可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3.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调入手续

  4.毁损、丢失证书,核实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5.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在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6,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证书。

  7.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1)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2)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1)会计理论继续教育

  (2)政策法规继续教育

  (3) 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

  (4)职业道德继续教育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和管理制度:

  网络远程教育为主,面授培训为辅,在职自学是重要补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对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不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实行登记管理

  (五)法律责任

  参加从业资格证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此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初级)。有些地区有正高级会计师职务(高级)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初级、中级、高级(副高和正高) 初级、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2.报考中级条件:(1)大学专科会计工作满五年;(2)本科会计工作四年(3)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会计工作两年(4)硕士学位会计一年(5)博士学位

  3.考试科目:初级: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中级: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高级:高级会计实务

  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全国范围内有效。对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证书,或在考试期间违纪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构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此考试

  5.会计专业职务的评聘:

  (1)中级会计资格,可聘为会计师职务

  (2)初级会计资格,大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满2年,或中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4年,或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满5年,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聘为助理会计师职务

  (3)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聘为会计员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1.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与本单位业务活动规模、特点和管理要求想适应)

  2.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最基本:出纳人员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目的:保证货币资金安全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轮岗

  4.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1)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3)出纳(4)稽核(5)资本、基金核算(6)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7)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8)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9)总账(10)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11)会计电算化岗位(12)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三)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分析和决策的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总会计师是一种行政职务。

  1.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2.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二)交接的程序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4)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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