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12.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各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13. 使用人民币的同时使及外文或民族汉字。
记帐本位币
支票的大写金额
发票
但在编制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时一定要用中文。使用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软件应当使用中文提示。
14.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15. 原始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作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16. 根据会计法律规定,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其他记帐作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17.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
18. 根据《会计法》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的签名并盖章。
19. 名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改、拆封和抽换。
20.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计本单位的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由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保管期限 |
会计档案范围 |
永久 |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25年 |
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
15年 |
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除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 |
5年 |
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报废清理后的固定资产卡片 |
3年 |
月、季度财务报告 |
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①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②保管期满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③正处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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