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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1.
票据的伪造:票据的签章是假的
票据的变造:票据的签章以外的是假的
不得更改的票据项目——3项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2)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3)收款人名称。
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签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至少2个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的盖章是指“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1个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3.出票日期
实际日期 |
票据日期 |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 |
前加“零” |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 | |
日为“拾壹”至“拾玖” |
前加“壹” |
4.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另:临时存款帐户的使用范围P86-P87
帐户 |
开立时是否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
能否存入现金 |
能否支取现金 |
基本存款帐户 |
核准 |
可以 |
可以 |
一般存款帐户 |
备案 |
可以 |
不能 |
专用存款帐户 |
1.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和QFII专用存款帐户:核准 2.其他:备案 |
不同帐户规定不同 |
不同帐户规定不同 |
临时存款帐户 |
核准 |
可以 |
可以(验资期间不行) |
个人银行帐户 |
备案 |
可以 |
可以 |
票据种类 |
适用地域 |
出票人 |
提示付款期 |
用途 | |
银行汇票 |
异地 |
银行 |
出票日起1个月 |
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也可提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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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汇票 |
异地、同城 |
单位 |
汇票到期日起10日 |
转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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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承兑汇票 |
银行承兑汇票 |
|
|
银行本票 |
同城 |
银行 |
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
可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也可提现 | |
支票 |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
单位、个人 |
出票日起l0日内 |
普通支票可用于提现,也可用于转账 |
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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