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出票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比支票多一项收款人名称。
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6.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7.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章与其预留的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另: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条件为拒绝承兑;背书附条件则背书有效而附条件无效,把金额分别背书给两人以上的则背书无效,背书要连续,不连续则银行不收。
8.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①工资、奖金收入。
②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③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④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⑤个人贷款转存。
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⑦继承、赠与款项。
⑧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⑨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9.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关的付款依据。
10.现金使用范围P71,现金结算的起点为1000元;单位不得从经营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如果支付则为(坐支)
单位的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执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单位重大事项应当经特殊授权审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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