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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1.《预算法》—全国人大 是核心法、骨干法
《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2.特性:公开性、可靠性、完整性、统一性、年度性
3.国家预算的构成
中央预算、地方预算、总预算、部门单位预算
4.预算管理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P187
地方各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P189
5.预算收入: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6.预算支出P190
7.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P19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8.决算 包括 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
9.政府采购的主体不包括国有企业
10政府采购的原则: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11. 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集中采购—采购权与使用权高度分离
分散采购—采购者与使用者、采购权与使用权的合一
12. 供应商的条件P201-P202
13. 代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
14. 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P204
15. 国库单一帐户体系P205-206
16. 财政支出支付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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