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考点汇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述
《会计法》明确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在会计法律制度中的行政处罚的类别主要有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
(2)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2.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
(2)刑罚类型:主刑、附加刑
【例题37·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下列各项中,属于附加刑的有( )、
A.管制
B.罚金
C.有期徒刑
D.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责任中的附加刑种类。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属于附加刑,管制、有期徒刑属于主刑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制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根据《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而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他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并不增加相对人新的义务,不损害相对人的权益.不具有惩戒性。因此,责令限期改正属于行政命令,不属于行政处罚。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2.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例题38·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
A.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B.2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C.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D.4000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根据规定,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1)通报。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单位负责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
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①恢复其名誉。
②恢复原有职务、级别。
【提示1】陷阱:恢复从业资格,恢复职称。
【提示2】前提条件:征得会计人员同意。
表1—7 违法行为处罚总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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