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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现金结算
(一)现金结算的概念与特点
1.现金结算的概念
现金结算是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的一种行为。
基本规定: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2.现金结算的特点
基本特点: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费用较高。
(二)现金结算的渠道
1.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2.付款人委托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三)现金结算的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支付职工工资、津贴;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提示1】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提示2】上述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除(5)、(6)两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超过使用现金限额部分,应当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1.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来核定。
2.限额一般不超过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3.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以放宽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I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15天)
4.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5.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五)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不准“坐支”现金)
3.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5.现金管理“八不准”。(常识判断)
【例题1•判断题】各单位现金收入应于次日送存银行;如次日确有困难,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
【答案】×
【解析】各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确有困难,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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