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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票据结算概述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结算概述
1.票据的概念与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法》上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债权证券和金钱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最初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债务抵销功能)
(5)融资功能(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3.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4.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提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5.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提示】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6.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必须记载事项——不记载则票据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一——不记载则按法律规定执行
任意记载事项一一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则产生票据效力
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一记不记载都不产生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7.票据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公示催告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普通诉讼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1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例题18•多选题】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包括( )。
A.银行汇票
B.股票
C.商业汇票
D.支票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种类。股票属于证券,不是《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二)支票
1.支票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从2007年7月8日起,支票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互通使用。
支票没有金额限制,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
【提示】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2.支票的种类
【提示】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划线支票属于普通支票的一种。
3.支票的出票
表2—6 支票的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①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提示】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包括:
①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
②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时。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4.支票的付款
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支票的出票日实质上就是到期日,支票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El期的。该记载无效。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0 E1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2)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例题l9•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记载事项可以授权补记的有( )。
A.付款人名称
B.收款人名称
C.出票日期
D.金额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支票上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根据规定,支票上有两项事项是可以授权补记的: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5.支票的办理要求
(1)签发支票的要求
①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③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提示】注意是“付款时”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而不是“出票时”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
④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⑤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例题20•单选题】2012年4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15000元的支票,B公司2012年4月26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A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处实有的银行存款余额为5000元。对A公司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银行应处的罚款数额为( )元。
A.1000
B.500
C.750
D.300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对空头支票的处罚。存款人签发空头支票,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票面金额l5000×5%=750(元)<1000元,所以答案是A。
(2)兑付支票的要求
①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③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
④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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