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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考点(10)

来源:考试吧 2015-08-26 14:36:48 要考试,上考试吧! 财会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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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

  【提示】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2.商业汇票的出票

  (1)出票人的确定。

  表2—7 商业汇票出票人的资格

  【提示】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

  表2-8 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

  

  (3)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

  ①对收款人的效力,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和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

  ②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在对汇票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③对出票人的效力,承担保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3.商业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提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

  (1)承兑的程序。

  承兑的程序主要包括提示承兑和承兑成立。

  ①提示承兑

  表2-9 商业汇票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②承兑成立

  表2-10 商业汇票承兑成立内容

  

  (2)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这一到期付款的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具体表现在:

  ①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②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③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④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3)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收费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提示】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4.商业汇票的付款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轰2一Il 提示付款期限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例题21·判断题】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见票即付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5.商业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记载事项。

  ①背书人签章。

  ②被背书人的名称。

  ③背书日期。

  (2)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

  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

  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汇票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二是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无效。

  (3)禁止背书的记载。

  ①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②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提示】出票人的禁止背书记栽在汇票的正面。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背面。

  (4)背书时粘单的使用。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6)法定禁止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等三种情形下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6.商业汇票的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1)保证的当事人。

  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保证人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为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而参与票据关系中的第三人。

  (2)保证的格式。

  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保证”的字样;②保证人名称和住所;③被保证人的名称;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签章。

  表2—12 票据保证的记载事项

  

  【提示】(1)关于被保证人的名称,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已承兑的汇票,承兑

  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2)关于保证日期,如果不记

  载这一内容,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3)关于保证人的住所,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

  可以推定为保证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3)保证的效力。

  ①保证人的责任。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②共同保证人的责任。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③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例题22·单选题】汇票的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如果附有条件,其后果是(  )。

  A.该保证无效

  B.视为未保证

  C.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D.保证人对所附条件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保证不得记载的内容。《票据法》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四)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提示】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适用范围:

  (1)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支取现金;

  (2)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提示】银行汇票的联次

  (1)卡片联——出票行结算汇票借方凭证

  (2)汇票联——代理付款行付款后做联行往来借方凭证

  (3)解讫通知联——代理付款行付款后随报单寄出票行,由出票行做多余款贷方凭证

  (4)多余款通知联——出票行结清多余款后交申请人

  2.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提示】共计七项内容,与本票和支票进行区分,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无“付款人名称”,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无“收款人名称”。

  

  图2.4银行汇票便用流程

  3.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和背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提示】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

  (2)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4)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4.银行汇票申办和兑付的基本规定

  (1)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依法审查无误后,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3)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4)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5)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例题23·单选题】关于银行汇票办理和使用要求,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都必须是个人

  B.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C.银行汇票应在出票金额内按实际计算金额办理结算

  D.出票银行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只需将银行汇票联交给申请人

  【答案】D

  【解析】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五)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的概念

  银行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提示】其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2.银行本票的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3.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5.银行本票退款和丧失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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