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纳税申报
1.直接申报,即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
4.简易申报。(只针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期纳税即视同申报。
(四)税款征收
【提示】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的区别: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从
中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在与纳税人经济往来中收取纳税人
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
(五)税务代理
1.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接受纳税人、代扣代
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纳税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2.税务代理的特点
公正性;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确定性。
3.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1)不能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
(2)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进行区分。
(3)对税务机关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准代理。
(六)税务检查
(七)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两大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一样,主体是税务机关.客体是违反法律、法规的管理相对人,涉及税务领域的具体行政处罚种类有: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了解)
(八)税务行政复议
(1)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陷阱:人民法院、财政局、人民政府)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4)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上一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5)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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