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1.会计核算的要求(1)依法建账;(2)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3)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4)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2.会计核算依据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3.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1.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据。作为记账依据的原始凭证,必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①原始凭证名称,②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③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④经济业务内容(含数量、单价、金额等),⑤填制单位签章;@有关人员签章;⑦凭证附件。2.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的内容。根据规定,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素:①填制凭证的日期;②凭证的名称和编号;③经济业务摘要:④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及金额;⑤记账符号,④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⑦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三.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种类。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1)总账;(2)明细账;(3)日记账。(4)其他辅助账簿。2.登记会计账簿。对于会计账簿的登记,《会计法》规定了以下基本要求:
(1)依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基本的会计记账规则,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环节。
(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规则包括:①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②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办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a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禁止账外设账。
3.账目核对。账目核对也称对账,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账目核对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1)账实相符。指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核对相符。
(2)账证相符。指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
(3)账账相符。指会计账簿之间对应记录核对相符。
(4)账表相符。指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相符。
四.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1.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1)编制依据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是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
(2)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①编制要求。各单位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②提供对象。有关的财务关系人及政府部门,包括本单位、本单位的有关财务关系人(如投资者、债权人等)以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③提供期限。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4)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五、会计档案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
(1)归档。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2)移交。会计机构在向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会计档案时要编制移交清册。·
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两类。永久即是指会计档案须永久保存;定期是指会计档案保存应达到法定的时间。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五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4.会计档案的销毁。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除特殊规定外,可以按照程序予以销毁。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是:
(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2)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3)专人负责监销;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人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有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毕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上列明。
另外,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无论其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等到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移交给项目的接受单位进行妥善保管。
六,其他
1.会计年度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具体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
2.记账本位币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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