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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速记(5)

来源:考试吧 2015-09-11 15:15:42 要考试,上考试吧! 财会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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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速记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来决定,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一个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政收支的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3.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的概念。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2.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3.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4.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5.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以下会计工作:(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被会计档案管理。

  3.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省级财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2)离岗备案(3)调转登记(4)蛮更登记。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所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①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②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③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知识与法规。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初级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3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初级、中级会计资格是一种通过考试确认担任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制度。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

  1.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对于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出了如下示范性的要求: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3)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2.主要会计工作岗位(1)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员等从事的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2)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交接的范围。下列情况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交接的程序。办理交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3)专人负责监交。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①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④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3份,交接双方各执l份,存档l份。

  3.交接人员的责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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