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会计法》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1.行政贡任
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包括两类:一是犯罪。二是刑罚。
3.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
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2.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上述各种违法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I)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给予行政处分。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工作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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