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现金结算
【现金结算的概念与特点】
(一)现金结算的概念现金结算是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的一种行为。
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收付,以及单位之间的转账结算起点金额以下的零星小额收付。
1.我国的现金: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2.现金管理:现金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种管理活动,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
3.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二)现金结算的特点
现金结算具有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费用较高等特点。
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2.开户单位直接的经济业务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3.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4.开户银行根据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现金结算的渠道及范围】
一、现金结算的渠道
现金结算的渠道有:
1.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2.付款人委托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二、现金结算的范围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项结算起点为1 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除上述第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现金使用的限额】
一、现金使用的限额
1.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数额确定。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2.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天数可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3.开户单位如需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二、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不得坐支。特殊原因须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坐支单位要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如实、明确填写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确须携带现金的,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办理现金银行汇票或提取现金。
5.各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一律采用转账方式支付。
【现金管理的其他规定】
一、现金管理的其他规定
1.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2.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3.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二、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钱账分管制度——钱账分管,即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
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另一方面,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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