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税收概述
【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一)
税收概念与作用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的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形式。
2.税收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
①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其收入的稳定;
②税收是按年、按季、按月征收,均匀入库,有利于财力调度,满足日常财政支出;
③税收的源泉十分广泛,多税种、多税目、多层次、全方位的课税制度,能从多方面筹集财政收入。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
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凭借政治权利,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
2.无偿性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将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归国家所有,国家不向原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也不再直接偿还给原来的纳税人。
3.固定性
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义务人、计算纳税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规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适用期限,是国家的一种固定的连续性收入。
(三)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1)流转税类
流转税是指以货物或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流转税类税收以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在生产经营及销售环节征收,收入不受成本费用变化的影响,而对价格变化较为敏感。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都属于流转税类。
(2)所得税类
所得税也称收益税,是指以纳税人的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所得税类税收属于终端税种,它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即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所得税类税收的特点是:征税对象不是一般收入,而是总收入减除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及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数额受成本、费用、利润高低的影响较大。现阶段,我国所得税类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财产税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特定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其特点是:税收负担与财产价值、数量关系密切,征税范围的选择比较灵活。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属于财产税类。
(4)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作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其特点是:税负高低与资源极差收益水平关系密切,征税范围的选择比较灵活。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属于此类。
(5)行为税
行为税也称特定目的税,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属于此类税收。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
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
(2)关税类
关税类是国家授权海关对出入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主要包括:进出口关税、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者地方政府征税后全部划解中央,由中央所有和支配的税收。消费税(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为中央税。
(2)地方税
地方税是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地方税主要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等。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分享的税收。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1)从价税
从价税是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一般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2)从量税
从量税是以课税对象的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一般采用定额税率。如我国现行的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消费税中的啤酒和黄酒等。
(3)复合税
复合税是指对征税对象采用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计税方法征收的一种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对卷烟、白酒等征收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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