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内,以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申办、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证,申请减免税,设置保管账簿凭证,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等纳税事项的服务活动。
(一)税务代理的特点
1.中介性
2.法定性
3.自愿性
4.公正性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税务代理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代理关系是建立在代理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的
B.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应实现被代理人的全部意愿
C.客观公正地开展代理活动是税务代理的一项重要原则
D.税务代理业是一个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
【答案】B
【解析】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还应充分体现被代理人的合法意愿,而不是全部意愿,因此选项B 不正确。
(二)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2.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报告;
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5.制作涉税文书;
6.审查纳税情况;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8.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9.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等。
【提示1】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进行税务代理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称为税务师,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提示2】税务代理人不能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的除外。
【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
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按照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一)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包括: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于单价 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2)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3)冻结的存款数额要以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为限,而不是全部存款;
(4)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在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
(二)税收强制执行
税收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收管理相对人,依法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以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征管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范围内。
【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税收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税收行政责任
税收行政责任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涉及税务领域的具体行政处罚主要有:
1.责令限期改正
主要适用于情节轻微或尚未构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较轻的处罚形式,既可以起到教育的作用,又具有一定的处罚作用。
2.罚款
是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是税务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的一种。其中,加收滞纳金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罚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没收财产
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的处罚。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是对违法方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财物进行没收;二是对虽系违法者所有,但用于非法活动的财产进行没收。
4.收缴未使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二)税收刑事责任
税收刑事责任是违反税收法和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可驱逐出境。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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