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要求】
对于财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如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毁损或其他各种损失,应核实情况,调查分析产生的原因,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具体要求有:
(1)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和性质,提出处理建议;
(2)积极处理多余积压财产,清理往来款项;
(3)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4)及时调整账簿记录,保证账实相符。
【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步骤与方法】
对于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审批之前的处理
根据“清查结果报告表”“盘点报告表”等已经查实的数据资料,填制记账凭证,记入有关账簿,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数相符,同时根据权限,将处理建议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
2.审批之后的处理
企业清查的各种财产的损溢,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对财产清查结果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账务处理,填制有关记账凭证,登记有关账簿,并追回由于责任者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
企业清查的各种财产的损溢,如果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在对外提供财务报表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附注中作出说明;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金额不一致的,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财产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一)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
为了反映和监督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毁损及其处理情况,应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但固定资产盘盈和毁损分别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核算)。该账户属于双重性质的资产类账户,下设“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两个明细分类账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该账户的借方登记财产物资的盘亏数、毁损数和批准转销的财产物资盘盈数;贷方登记财产物资的盘盈数和批准转销的财产物资盘亏及毁损数。企业清查的各种财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应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所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在期末结账后没有余额。
(二)库存现金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1.库存现金盘盈的账务处理
库存现金盘盈时,应及时办理库存现金的入账手续,调整库存现金账簿记录,即按盘盈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对于盘盈的库存现金,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盘盈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需要支付或退还他人的金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无法查明原因的金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库存现金盘亏的账务处理
库存现金盘亏时,应及时办理盘亏的确认手续,调整库存现金账簿记录,即按盘亏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
对于盘亏的库存现金,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净损失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按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净损失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原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借方的金额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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