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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高频考点(16)

来源:考试吧 2015-12-23 9:29:13 要考试,上考试吧! 财会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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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1.发票的种类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凭证。

  2.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

  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

  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7)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开具。

  (8)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提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例题26·单选题】以下票据中,不属于发票的是( )。

  A.火车票

  B.订货单

  C.电信业务收据

  D.电费收据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发票的范围。选项A、C、D属于专业发票,选项B订货单不属于发票。

  【例题27·单选题】铁路、公路、水上运输等单位使用的发票为( )。

  A.增值税专用发票

  B.行业发票

  C.专用发票

  D.专业发票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专业发票的概念。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和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三)纳税申报

  1.直接申报,即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

  4.简易申报。(只针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期纳税即视同申报。

  (四)税款征收

  【提示】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的区别: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从

  中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在与纳税人经济往来中收取纳税人

  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

  (五)税务代理

  1.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接受纳税人、代扣代

  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纳税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2.税务代理的特点

  公正性;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确定性。

  3.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1)不能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

  (2)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进行区分。

  (3)对税务机关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准代理。

  (六)税务检查

  (七)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两大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一样,主体是税务机关.客体是违反法律、法规的管理相对人,涉及税务领域的具体行政处罚种类有: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了解)

  (八)税务行政复议

  (1)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陷阱:人民法院、财政局、人民政府)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4)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上一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5)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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