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2016年内蒙古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知识点汇总
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注意】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3.区分付款人与承兑人
(1)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只在商业汇票中才有)
【注意】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而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个人合法收入均可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包括:
(1)工资、奖金收入。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予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1)其他合法款项。
(二)开户要求
身份证、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军官证、警官证等有效证件。
(三)注意事项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票据的特征
1.特征
(1)票据是债权凭证和金钱凭证——区别于物权证券(提单)和社员权证券(股票)
(2)票据是设权证券——区别于证权证券(股票)
(3)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文义之外的任何事项来主张票据权利
2.功能
(1)汇兑功能
(2)支付功能
(3)结算功能
(4)信用功能
(5)融资功能
专用存款账户
(一)使用范围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付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开户要求
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各项专用资金的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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