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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以“实名开立”,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开户程序:
【注意】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时间性规定同变更(5个工作日)
2.撤销顺序
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3.不得撤销的情形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4.强制撤销的情形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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