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三个知识点为2016年4月份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的常考知识点,小编特此整理,请各位同学理解记忆。同时预祝各位同学顺利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
(1)应税货物:13%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农产品;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二甲醚。
【理解】设置低税率的根本目的是鼓励消费,或者说是保证消费者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消费。
【记忆提示】低税率四大类:基本温饱、精神文明、农业生产、生活用能源。
【注意】低税率中的农产品是指“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农产品。
(2)应税服务:
①交通运输业、邮政业:11%
②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6%
3.零税率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4.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3%特点:执行简易办法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的分类
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2.收入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将外购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扣除。
3.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将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部扣除。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减免税
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1)减税和免税
①减税是对应纳税款少征一部分税款;
②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③类型:
长期减免税项目
一定期限的减免税措施
(2)起征点
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3)免征额
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注意】区分起征点和免征额,不达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交税,但是一旦达到起征点是全额征税,超过免征额是只对超过部分征税。
【例】某税种,税率为10%,ABC三人的征税对象数额分别为A:999元、B:1000元、C:1001元假设:该税种起征点为1000元
A应纳税=0(元)
B应纳税=1000×10%=100(元)(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全额纳税)
C应纳税=1001×10%=100.1(元)
假设上例中的1000为免征额,则
A应纳税=0(元)
B应纳税=0(元)(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纳税)
C应纳税=(1001-1000)×10%=0.1(元)
三、票据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不记载按法律规定执行;
(3)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记载则产生法律效力;
(4)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记不记载都不产生法律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厉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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