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重点)
☆考点总结(划线部分为必考知识点)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 | |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
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
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或”3年工作经历(单) | |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重点) |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内担任出纳工作。 | |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
二、代理记账(注意多选题)
设立条件 |
⑴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
业务范围(多选) |
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从审核开始) |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多选) |
⑴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
代理记账机构的义务(多选) |
守法(依法履行职责)、保密、拒绝不法要求、解释 |
法律责任 |
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并不改变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
三、会计从业资格(注意单选和多选)
概 念 |
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单、多、判) |
考试报名条件 |
没有学历和工作经历的要求 | |
免试条件 |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 ||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
全国有效属地管理 |
上岗注册登记 |
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 |
离岗备案 |
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 ||
调转登记 |
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自离开之日或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 ||
变更登记 |
持证人员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发生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 | ||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
对象 |
所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在岗的和不在岗的)。 | |
学时要求 |
每年不少于24小时。(单选) |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有资格不一定有职务(司机和驾照)
(一)会计专业职务(多选)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 ||
级 别 |
高级职务 |
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
中级职务 |
会计师 | |
初级职务 |
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 |
【注意】 |
没有注册会计师、也没有总会计师 |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单选)
专业技术资格 |
报名基本条件 |
报名附加条件 |
初级会计资格 |
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
高中以上学历 |
中级会计资格 |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指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总和): | |
高级会计资格 |
| |
违纪处罚 |
对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单选、多选)
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岗位 |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账目、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
会计工作岗位: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机构内部的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 |
不属于会计岗位的:档案管理部门人员管理会计档案,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政府审计。 |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范围 |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接替的。 |
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 |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未办清工作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 |
办理交接相关规定 |
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
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 |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 |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 |
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 |
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
原移交人员,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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