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主要税种
☆考点总结(划线部分为必考知识点)
一、增值税(★★★)
概念 |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多选、判断) | |||||
分类 | 生产型 | |||||
收入型 | ||||||
消费型 | 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单选) | |||||
一般纳税人 | 税 率 | 17% | 除适用13%税率货物及个别销售旧货之外的应税货物以及所有应税劳务 | |||
13% | 基本温饱、精神文明、农业、能源(多选、单选) 【注意】居民用煤炭、农机(选择)、农产品(不定项) | |||||
零税率 |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 |||||
改革 | 11%,6% | |||||
应纳税额计算 | 公 式 |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实行税款抵扣制) | ||||
销项税额 | 公式 |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 ||||
销售额的确定 | 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和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 【注意】价外费用为含税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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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 | 可抵扣 | ⑴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⑵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⑶购买“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按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 ⑷购买或销售货物时承担的运费可以按“运费+建设基金”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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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 | 认定标准(单选) | ⑴生产型——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⑵非生产型——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⑷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 | ||||
征收率 | 3% | |||||
应纳税额计算 |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执行简易征收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 | |||||
含税销售额换算 |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 |||||
征收管理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直接收款方式 | 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 |||
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 | 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
预收货款方式 | 货物发出的当天 | |||||
委托代销方式 | 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为发出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
销售应税劳务 |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凭据的当天 | |||||
视同销售行为 | 货物移送的当天 | |||||
进口货物 | 报关进口的当天 | |||||
先开发票的 | 开具发票的当天 | |||||
纳税期限 |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 |||||
纳税地点 |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
二、消费税
纳税人 |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多、判) | ||
委托加工——委托方为纳税人,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除外) | |||
征税范围(多选) |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共计14个税目 | ||
税率 | 比例税率 | 绝大多数 | |
定额税率 | 啤酒、黄酒、成品油 | ||
应纳税额 | 计税方法 | 从价定率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
销售额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 | |||
从量定额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
复合计税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
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 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扣除。 | ||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 |||
征收管理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销售应税消费品 | 销售时 |
进口应税消费品 | 报关进口的当天 | ||
金银首饰、钻石 | 零售环节纳税 | ||
纳税期限 | 同增值税 | ||
纳税地点 | 销售应税消费品 |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 |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 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
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 | 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 | ||
进口应税消费品 | 报关地海关 | ||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 |
三、营业税
概 念 |
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 ||
税目(9个)税率 |
提供应税劳务 |
交、邮、建、文 |
3% |
娱乐业 |
5-20% | ||
金融保险业 |
5% | ||
服务业 | |||
转让无形资产 |
5% | ||
销售不动产 | |||
应纳税额 |
公式 |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 |
营业额 |
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 | ||
征收管理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
纳税期限 |
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 ||
纳税地点 |
提供建筑业劳务 |
应税劳务发生地 | |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
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 ||
销售、出租不动产 | |||
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 |
机构所在地 | ||
其他劳务 | |||
出租动产 |
四、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
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 | ||||
分 类 |
居民企业 |
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 |||
非居民企业 |
设立机构、场所 |
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
未设立机构场所 |
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 ||||
【注意】非居民企业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说法错误。 | |||||
税率 |
基本税率 |
25% | |||
低税率 |
20% | ||||
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是实际征税时适用10% | ||||
应纳税额的计算 |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
收 入 |
货币形式收入 | ||||
非货币形式收入 | |||||
不征税 |
⑴财政拨款; | ||||
免税收入 |
⑴国债利息收入; | ||||
准予扣除 |
成本 |
| |||
费用 |
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 |||||
⑴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准予扣除。 | |||||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 |||||
税金 |
【注意】税金中无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 ||||
损失 |
不包括各种行政性罚款 | ||||
不得扣除的项目 |
⑴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 ||||
亏损弥补 |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 ||||
征收管理 |
纳税地点 |
居民企业 |
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 ||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
非居民企业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
纳税申报 |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
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 | |||||
【注意】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告等。 |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税相关规定
纳税人 |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
分类 |
居民 |
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都应在我国纳税) | |
非居民 |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 | ||
征收管理 |
纳税申报方式(多选) |
自行申报 |
需自行申报的情形: |
代扣代缴 |
除需自行申报的情形之外,一律实行代扣代缴。 |
(二)个税项目计算
征税项目 |
计税依据和费用扣除 |
税率 |
计税方法 |
计税公式 |
工资薪金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3500元 |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
按月计税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三险一金”从工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
按年计算 | |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 |||
劳务报酬所得 |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
20%比例税率 |
按次纳税特殊规定有:劳务报酬所得实行超额累进加征;稿酬所得减征30%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
稿酬所得 |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按收入总额计税,不扣费用 | |||
偶然所得 | ||||
其他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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