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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必考考点(3)

来源:考试吧 2016-08-04 17:11:09 要考试,上考试吧! 财会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6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必考考点(3)”供考生参考。更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内容请访问考试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

第三节 税收征管
☆考点总结(划线部分为必考知识点)
一、税务登记


种类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开业登记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登记

时限要求——30,是否换证看登记证内容是否变更

停业复业登记

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注销登记

法定情形:①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或终止纳税义务的;——15
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15日(易考点)
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机关的。——注销后30日办理新的登记
【链接】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并不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外管证》一地一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发票的开具与管理

分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管理
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基本联次: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三联)

普通发票

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专用发票组成。
行业发票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
专用发票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
基本联次:无抵扣联

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指国有金融、保险、邮政、电信、交通方面的发票、凭证。

发票开具要求(多选)

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⑶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三、纳税申报(多选、单选)

方式

直接申报

上门申报,是传统的申报方式

邮寄申报

以邮政部门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申报

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网络传输。
⑴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申报时间
⑵须报送书面材料
⑶两者不一致以书面材料为准

简易申报

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

四、税款征收(多选、单选)

征收
方式

查账征收

适用范围: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如实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查定征收

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适用范围: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可以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人。

查验征收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征收方式。

适用范围: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纳税人。

定期定额
征收

适应范围: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有关的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

代扣代缴

注意资金流向:代扣代缴是向纳税人支付款项同时扣收税款,代收代缴是向纳税人收取款项同时收取税款。

代收代缴

委托代征

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征收方式。

其他方式

网络申报、网络转账,IC卡纳税等

五、税务代理

特点

中介性、法定性、自愿性、公正性

业务范围

不得办理违法事项;
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进行区分;
不得代为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手续;
不能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批准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收保全措施

前提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或无力提供担保

具体
措施

⑴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陷阱:冻结全部资金)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陷阱:全部财产)

税收强制执行

前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具体
措施

⑴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不适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法律
责任

形式

行政责任(尚未构成犯罪)和刑事责任(构成犯罪)。

行政
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财产、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停止出口退税权

行政
复议

1.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陷阱:人民法院、财政局、人民政府)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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