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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
一、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分类
(1)按照发行主体是否在境内:境内卡和境外卡
(2)按照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信用卡和借记卡
(3)按照账户币种:人民币卡、外币卡和双币种卡
(4)按信息载体:磁条卡和芯片卡
二、银行卡账户与交易
(一)申领、注销和挂失
(1)申领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
单位卡可以申领“若干张”。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请个人卡。
【注意】陷阱:全体公民
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2张”。
【注意】持有附属卡者也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注销(7条)——××ד45天”
⑥信用卡账户“两年”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支付现金。
(3)挂失
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二)贷记卡与准贷记卡
|
贷记卡 |
准贷记卡 |
区分标准 |
先消费后还款 |
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缴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 |
优惠政策 |
①免息还款期——最长60天 |
透支期限为60天 |
存款利息 |
无(同储值卡) |
有(同借记卡) |
透支利息 |
按月计收“复利” |
按月计收“单利” |
(三)单位卡、单位人民币卡与外币卡
1.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2.“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注意】单位人民币卡为借记卡不得透支,单位卡为信用卡可以透支。
3.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
4.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补充】“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四)其他规定
1.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进行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限定额度。
2.银行卡收费
收费是指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3.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
(2)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3)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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