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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组织程序
四个环节:编制、审批、执行、调整
(一)预算的编制
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
1.预算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各级政府 |
各部门、各单位 |
(1)法律、法规; |
(1)法律、法规; |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
(2)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
(3)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
(3)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
(4)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
(4)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
(5)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
(5)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 ||
预算收入 |
本级预算收入 |
预算收入 |
本级预算收入 |
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
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 ||
地方上解的收入 |
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 ||
|
下级上解的收入 | ||
预算支出 |
本级预算支出 |
预算支出 |
本级预算支出 |
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
上解上级的支出 | ||
|
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
(二)预算的审批
1.审批权——各级批各级
中央预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2.预算批复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
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三)预算的执行
1.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2.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3.各级政府财政支出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4.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5.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必须通过国库进行。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注意】参与政府预算的执行部门包括:各级政府(组织者),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者),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收钱的),财政支出部门(花钱的)、国库(存钱的)。
(四)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的变更。
1.审批
县级以上包括中央,由人大常委会审批;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备案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3.不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
(1)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2)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3)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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