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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广西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票据权利与责任

来源:考试吧 2016-09-09 10:13:20 要考试,上考试吧! 财会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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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②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③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

  ④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的取得

  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③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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