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关系
答:背书人是被背书人的债务人,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债权人。 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受让人,他有权取得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
表现为:(1)被背书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也可以将汇票再经背书转让他人。(2)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被背书人有权向其直接的背书人以及曾在汇票上签名的其他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进行追索,直到得到兑付或付款。
问题:外资企业为什么属于居民企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由于外商独资企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成立的,因此,外商独资企业属于居民企业。
问题: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是什么?
答: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责任,两者联系密切。主要表现在:
1.两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规范会计行为中,我们不可能完全依赖会计法律制度的强制功能而排斥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化功能,会计行为不可能都由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规范,不需要或不宜由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规范的行为,可通过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来实现,同样,那些基本的会计行为必须运用会计法律制度强制规范。
2.两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会计法律制度中含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同时,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也包含会计法律制度的某些条款。
3.两者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最初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就是对会计职业行为约定俗成的基本要求,后来制定的会计法律制度吸收了这些基本要求,便形成了会计法律制度,可以说,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
4.两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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