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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会计科目设置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我国的总分类科目原则上由财政部统一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2)相关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
(3)实用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符合单位自身特点,满足单位实际需要。
(二)企业常用的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钱: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指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
(2)应收: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坏账准备、预付账款等。
应收票据: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应收账款: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发生的应收未收到的销货款。
(3)物:在途物资、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等。
固定资产:指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持有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劳动资料和其他资产的原价。(房屋、机器设备等。)
(4)其他:待处理财产损溢、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
无形资产:指企业持有的无物质形态但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2.负债类:
(1)借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超过一年)。
(2)应付: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应付利息、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应交税费、应付债券等。
应交税费:指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所得税等。
3.共同类。略。
4.所有者权益类: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利润分配、其他综合收益等。
利润分配:指企业税后净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
5.成本类: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生产成本:指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一般指生产车间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费用支出(项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间接制造费用的分配过来的成本)。
制造费用:指企业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车间的折旧费、水电费、办公费、机物料消耗等。
6.损益类:
(1)收入类(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
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取得的主营业务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等实现的收入。
营业外收入:指企业发生的非生产经营产生或发生的各种收益,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捐赠利得、罚没收入等。
(2)费用类(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资产减值损失。
销售费用:指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经费,如展销费、包装费、宣传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委托代销手续费等费用
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生产经营而筹集资金或运用资金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汇兑损益、金融机构手续费、企业发生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营业税金及附加:指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费用,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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