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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大纲要求】掌握
(一)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办理支付结算必须按统一的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全面规范。
(1)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3)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注意】与会计记录文字的区别。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变造伪造。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
①单位、银行:单位、银行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个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2)区分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注意1】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注意2】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二)填写要求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注意】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4.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注意】此处与会计基础规定有区别。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6.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的,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7.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更改要求
(1)“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注意】《票据法》原文规定:任何日期均不得修改。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提示】实际工作中出纳人员一般不对票据上的任何内容进行更改,填写有误重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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