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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及预决算的监督
(一)决算(新大纲重新编写)
1.决算草案编制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
2.决算草案审批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3.决算草案批复
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二)预决算监督
预决算的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政府的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
预决算的监督 | |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 |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 |
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 |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
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 |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 |
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 |
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 |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 |
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
社会监督 |
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财政预算的一种监督。如社会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信访、申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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