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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账簿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账簿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凭证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凭证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处理方法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报表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记账文字和货币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会计资料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内部监督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会计人员
【提示】不包括违反“税法”的行为。
(二)法律责任
1.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
4.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示】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起领导、组织、决策作用的负责人。既可以是单位的一把手,也可以是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关键要看谁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起了领导、组织、决策作用。
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中直接参与实施违法行为人员。一般包括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其他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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